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程
编  号:DBJ01-91-2004
1  总  则
 
1.0.1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适用于工业厂房、仓储性建筑工程、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房间。家庭装饰装修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可参规程进行。
    注:本规程所称室内环境污染系指由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非建筑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不属于本规程控制范围。
1.0.3  本规程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有氡(Rn-222)、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1.0.4  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的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1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2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以及工业建筑中用于办公和生活的场所。
1.0.5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国家有关标准及本规程的规定。
1.0.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3  材  料
 
3.1 一般规定
3.2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
3.3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3.4 涂料
3.5 胶粘剂
3.6 水性处理剂
 
4  工程勘察设计
 
5 工程施工
 
6 验  收
6.1 一般规定
6.1.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
6.1.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检测报告、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釷-232、钾-40含量检测报告;
2  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3  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材料进场验收记录、进场复验报告;
4  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不做样板间的除外);
6  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
6.1.3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国家有关标准及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6.1.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表6.1.4的规定。
表6.1.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 |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
氡(Bq/m3) |
≤200 |
≤400 |
甲醛(mg/m3) |
≤0.08 |
≤0.12 |
苯(mg/m3) |
≤0.09 |
≤0.09 |
氨(mg/m3) |
≤0.2 |
≤0.5 |
TVOC(mg/m3) |
≤0.5 |
≤0.6 |
注: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6.2 抽样检测
6.3 检测方法
6.4 检测结果判定
6.5检测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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